通知公告

 

关于规范校园内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管理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5-12-12浏览次数:10

为进一步加强校园安全管理,维护正常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防范和消除安全隐患,保障师生人身财产安全及个人隐私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现就规范校园内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指低空、慢速、小型航空器,包括但不限于民用无人机、航模、飞艇、热气球等)使用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告适用于所有在本校校园范围内操作、飞行或携带低慢小航空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本校师生员工、校内施工单位、来访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

二、实行审批备案制度

1. 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未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或学校授权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在校园内擅自放飞、操控低慢小航空器。

2. 因教学、科研、宣传、应急处置等确需使用的,须申请人须通过指定平台进行线上申报,提前3个工作日向学校保卫处提交申请(附飞行计划、操作人员资质证明、设备信息、安全预案等),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3. 所有获批飞行必须严格在指定时间、指定区域、限定高度(一般不超过50米) 内进行,并接受现场监督。飞行活动需符合《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中相应的运行分类安全要求。

三、禁止飞行区域与时段

以下区域和时段禁止飞行(经学校审批允许的除外)

1. 人员密集区上空:教学楼、实验楼、图书馆、学生宿舍、食堂等。

2. 敏感区域周边重要办公场所、保密科研场所、网络数据中心等敏感区域

3. 特殊管控期:重大活动、考试、迎新、毕业典礼等大型活动期间及学校公告的临时管控时段。

4. 夜间及恶劣天气:夜间(晚22:00至次日6:00)及大风、雷雨等恶劣天气条件下。

四、安全、资质隐私与应急处置

1. 操作资质:操作人员须具备与所操控航空器类型相匹配的资质。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操控小型及以上无人机需依法取得操控员执照

2. 安全责任:操作人员是航空器运行安全第一责任人,须确保设备状态良好,全程对飞行安全负责,并主动避让行人及其他障碍物。

3. 隐私保护:严禁拍摄、录制、传播涉及他人隐私的内容,不得干扰正常教学科研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此类行为可能构成侵犯隐私(第四十二条) 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第二十三条)

4. 应急处置:飞行中如发生设备失控、坠落、碰撞等突发情况,操作人须立即启动安全预案,采取一切措施降低危害,并第一时间向学校保卫处报告

五、违规处理

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学校将作如下处理:

1. 校内处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书面警告、暂扣设备、禁止在校内使用、对校外人员取消入校资格等处理。

2. 移送司法:对于未经批准擅自飞行(即黑飞)、违反飞行规定引发安全事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如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条等)或其它法律法规的,学校将依法固定证据,移送公安机关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六、附则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此前相关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特此通告。

 

同济大学保卫处

2025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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