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济大学校内商业网点和业户治安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0-10-20浏览次数:3242

为加强校园治安管理,维护校园治安秩序,确保校园安全,根据上海市教委、同济大学有关管理条例,特制订本规定,望广大业户遵照执行。

一、凡在校园内从事各类商业经营活动的业户,必须经学校有关职能部门批准,并取得当地政府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执照,在指定地点按批准的经营项目合法经营。

二、在校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外来人员,须按公安机关有关规定持本人有效证件到学校保卫处办理《临时出入证》,并到四平路派出所办理《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做到证件齐全。各经营业户不得招聘和雇佣无合法身份证明、无有效证件的人员在校内务工。

三、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禁止出售、出租和传播反动、淫秽书刊、宣传品、音像制品等;禁止制售假冒伪劣、腐败变质和过期商品;禁止不文明、不健康和欺诈性的各种经营行为和经营活动;不得欺行霸市强买强卖。

四、遵守校园管理有关规章制度,不得乱贴广告、乱拉横幅;不得大声喧哗叫买叫卖和高放音响;不得在指定经营场所以外的地方经销商品;不得在承租房以外随意堆放物品,不得乱倒乱扔垃圾污染环境。

五、遵守学校有关出租房使用规定,不得随意改变其使用用途;不得擅自将承租到手的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他人;不得将承租房用于违规违法活动;不得破坏房屋原有建筑结构;不得随意搭建临时用房用于经营活动;不得乱拉乱接电线,更不能违章用火、用电、用气以及各种可能危及房屋的安全行为。

六、经营业户运送货物要办理相关证件证明,进出校园应自觉接受门卫执勤人员检查。

七、各业户应积极配合学校保卫处和公安机关履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消防、安全等检查职责,及时整改治安、消防等安全隐患和不确定因素。在接受检查时,要主动出示相关证件,进行必要的说明。

八、发现违法犯罪情况应及时向学校保卫处值班室或公安机关报告,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相关情况进行认真调查。

九、各经营业户必须定期与学校保卫处签订综合治理安全责任书,防火安全责任状。对不能认真履行责任书和责任状规定条款内容的责任人,保卫处将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治安告诫、扣罚安全保证金等处罚;情节严重甚至引发、导致治安刑事案件,或者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保卫处将会同学校和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程序予以查处,违法的将送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保卫处将定期或不定期对校园内所有经营业户的治安、防火、安全情况进行检查,了解和督促有关问题,帮助解决影响经营业户合法经营的治安、防火、安全的不利因素,维护其合法权益。

十一、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同济大学保卫处

201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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