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及时开展防火和应急救援工作,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和学校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上海市消防条例》《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上海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相关安全制度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及防火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明确消防管理责任主体和消防安全岗位职责,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保障学校消防安全。
第三条 维护学校消防安全和防火是全校单位和个人的共同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四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分管学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学校法定代表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指导、检查、监督、教育等管理职责。
学校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消防安全及防火责任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及防火工作负责。各单位应明确单位分管消防负责人、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本单位消防安全及防火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学校成立同济大学消防安全及防火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上级和学校关于消防安全工作的精神和部署,组织协调学校消防安全及防火工作;
(二)定期研究消防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分析消防工作形势,审定消防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推进消防建设;
(三)健全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责任体系、应急预案,推进二级单位消防制度建设;
(四)检查、监督学校各单位消防安全及防火工作情况,督促消防安全隐患整改;
(五)组织和协调消防安全事故处置与应急救援工作,负责消防事故(件)的调查处理;
(六)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消防安全其他工作。
第六条 同济大学消防安全及防火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保卫处,与保卫处合署办公,代表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及防火日常管理职权,负有监督、检查、指导和督促整改的责任,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负责拟订学校消防规划、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火灾应急预案、消防年度工作计划、安全教育培训和年度经费预算等;
(二)组织落实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推进消防责任制签约,监督和检查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三)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督查和防火工作,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做好对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工程消防招标、验收的监管工作,督促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安全隐患整改;
(四)组织消防安全风险等级评估,增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推进学校消防标准化建设,指导二级单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组织和开展学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演练,普及消防安全、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等知识和技能,指导和督促二级单位开展工作;
(六)协助上级部门、消防救援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工作;
(七)配合与地方政府应急、消防部门和公安部门协同做好学校消防安全及防火工作;
(八)完成上级部门和学校交办的其他消防安全及防火工作。
第七条 学校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第一消防安全及防火责任人,履行下列消防安全及防火职责。单位分管消防负责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做好本单位消防安全及防火工作。
(一)认真贯彻和落实国家和上海市消防法律法规规章,落实学校消防安全及防火工作部署;
(二)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和完善本单位消防安全及防火责任体系,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考核和奖惩制度,制定和完善火灾应急预案,建立健全本单位消防档案,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三)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和风险评估,做好电器、危化品、电气设备、吸烟、明火作业、易燃品等火灾风险源管控,消防重点单位(部位)还应组织每日防火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四)结合本单位实际,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师生员工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五)保障本单位楼宇消防报警系统(如烟感、温感等)、疏散逃生系统(如疏散指示、应急照明等)、灭火系统(如灭火器、消防栓)等正常运作,聘请有资质楼宇物业单位、消防维保单位配合做好消防保障服务;
(六)同一建筑物由两个及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由学校资产主管部门协调确定责任单位,负责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建筑消防设施和器材等进行统一管理;
(七)有出租业务的单位,要在与承租单位的合同中,明确消防管理责任条款,并加强监管;
(八)火灾事故发生时,严格按照规定流程与应急措施进行妥善处置,并配合学校调查;
(九)完成学校交办的消防安全及防火其他工作。
第八条 学生社区是学校消防管理和火灾预防的重点。除本规定第七条外,学生社区管理部门还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一)完善学校宿舍消防及防火制度建设,配合学校做好社区消防规划和建设;
(二)加强对学生宿舍消防安全和防火日常管理,落实学生宿舍用火、用电安全等巡查;
(三)定期组织学生社区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社区员工消防安全意识和火灾应急处置能力;
(四)创新工作机制,积极探索和建立社区学生安全积分制度,严格奖惩机制,学生、资产、保卫等主管部门和相关学院要积极配合。
第九条 学校规划、宣传、人事、学工、资产、基建、财务、产业、后勤、校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等职能部门结合各自职责,配合消防安全及防火委员会办公室共同做好消防安全及防火工作。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与火灾预防
第十条 依据消防相关法规和风险等级,下列单位(部位)为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
(一)人员密集场所:学生宿舍、食堂(餐厅)、教学楼、校医院、体育场(馆)、会堂(会议中心)、超市(市场)、宾馆(招待所)、幼儿园以及其他文体活动、公共娱乐等;
(二)重点单位:学校网络、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传媒部门和校内通信、财务等;
(三)重点建筑:图书馆、展览馆、档案馆、博物馆、文物古建筑;
(四)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系统;
(五)学校保密要害部门及部位;
(六)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使用部门;
(七)实验室、计算机房、电化教学中心和承担国家重点科研项目或配备有先进精密仪器设备的部位,监控中心、消防控制中心;
(八)高层建筑及地下室、半地下室;
(九)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以及有人员居住的临时性建筑;
(十)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部位)。
第十一条 学校消防安全及防火委员会办公室应严格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坚持顶层设计、统筹兼顾、科学合理、与学校发展相适应的原则,制定消防规划,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设施等内容。消防规划经学校消防安全及防火委员会批准后,由学校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学校基建等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学校各类工程项目的消防安全监管,在与设计、建设、监理等单位签订的合同中,应明确消防安全责任、消防安全及防火措施等。按照要求和流程送消防部门报批。
涉及消防的校内工程招标、验收,应当有消防安全防火委员会办公室或保卫部门参与。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工程竣工验收后,工程项目的消防图纸等材料必须报学校保卫处和档案馆存档。动火作业必须向学校消防主管部门申报获准后,严格按照动火规程组织实施。
学校其他涉及消防的工程项目,遵照执行。
第十三条 学校各单位在聘用物业管理单位时,应在合同中明确双方消防安全责任、消防管理职责、消防安全及防火措施等。学校单位与所聘用物业管理单位签订合同中的消防条款,要符合消防相关法律法规,并报学校保卫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学校各单位在聘用消防维保单位时,应在合同中明确对消防维保公司的资质、服务、质量、时效等要求。学校单位与所聘用消防维保单位签订合同中的消防条款,要符合消防相关法律法规,并报学校保卫部门备案。学校保卫部门应加强、规范和优化消防维保、维修等环节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班车管理和使用单位应在与班车服务单位合同中明确消防安全责任、消防安全及防火措施,并督促提供班车服务单位按照合同落实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六条 因教学、科研、生产实习等需要购买、储存、使用、处置和销毁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化学品,应当按照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和防范措施。
学校推进实验室消防安全标准化建设,各单位要配合落实实验室消防标准化管理。严格落实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师生初次进入实验室前应当经过消防安全培训;校外从事科研人员进入实验室,遵照执行。实验过程中或设备开启使用中,应当安排专人值守,严格按照操作流程工作。
第十七条 在学校内举办文艺、体育、集会、招生、展览和就业咨询等各类大型活动,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协办单位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明确活动消防责任主体,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确定专人负责活动消防安全工作;
(二)活动场所必须符合消防必要条件和基本要求,制定并落实防火等安全巡查方案;
(三)组织工作人员消防安全培训、演练。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每年组织师生员工开展至少2次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结合演练情况不断完善火灾应急预案,提高自救互救和应急逃生处置能力。
第十九条 下列人员应上岗前当依法接受消防安全培训,并取得相应消防安全资格证书:
(一)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学生宿舍管理人员;
(二)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三)危化品从业人员;
(四)其他按照法律规定应该取得消防安全资格证书的人员。
第二十条 按照国家和地方消防技术标准,学校消防安全及防火委员会办公室结合实际,分步实施,逐步推进学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灭火系统、疏散系统和防排烟系统等消防建设和应用;推进学校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建设,构建学校消防远程监控和应急响应机制;积极推进电气火灾监控技术应用,提升对电器产品及其线路运行状态的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一条 下列行为存在严重消防安全隐患,学校予以禁止。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建筑物内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八)违章、无证进行危化品操作、特种设备操作的;
(九)未经审批在校园内动用明火或进行电焊、气焊、气割、砂轮切割、油漆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
(十)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十一)对火灾隐患经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学校消防主管部门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十二)在建筑物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区域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在宿舍等室内停放电动车或为电动车充电的;
(十三)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进入公共场所,邮寄或者网购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
(十四)未经场所管理单位同意,擅自设置仓库或者放置大量易燃易爆物品的;
(十五)在学生社区等消防重点单位(部位)私接电线或使用违章电热器具的;
(十六)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消防安全禁令的行为。
第四章 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二十二条 学校加强消防安全及防火检查,落实个体自查、单位检查巡查、部门督查和学校抽查的工作机制。个体即师生个人、科室、实验室课题组等。学校鼓励师生举报消防隐患。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应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消防重点单位(部位)应每日开展防火巡查,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并做好台账记录。师生个人、科室、实验室课题组等个体都有做好消防自查的义务。
消防检查参照《同济大学消防安全检查规程》。
第二十四条 学校消防安全督查工作由安全生产办公室、消防安全及防火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协调,应每月开展消防安全督查并做好记录。消防安全督查组重点检查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消防安全及防火工作落实情况。
第二十五条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责任单位和个人应采取措施及时消除隐患。对于不能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责任单位应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时限,限期整改落实。火灾隐患尚未消除的,责任单位应当采取相应防范措施;必要时停止使用,确保消防安全。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后,学校有关主管单位应当会同责任单位现场验收,并做好记录。
第五章 事故处置与调查
第二十六条 发生火情时,发现人员或现场人员应当立即拨打学校值班电话和其他报警电话,严禁瞒报、漏报和迟报。
对初起火情,在消防救援人员未赶到火灾现场前,值班人员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扑救,迅速组织人员疏散。在处置火情过程中,任何单位以及个人都有责任配合学校保卫部门和地方消防救援部门的工作。
第二十七条 保卫部门接报后,应立即启动预案,迅速组织人员赶赴现场,开展人员疏散、火情扑救、现场警戒、维持秩序等工作,积极配合消防救援机构处置,同时按照工作流程做好信息报送,并做好事故现场保护。
第二十八条 根据事故情况,消防安全及防火委员会办公室应组织或配合上级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对事故进行调查。学校各有关单位应积极配合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查清事故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建议,按照工作流程上报。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九条 学校将消防安全及防火工作纳入学校组织、人事年度工作考核。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学校安全生产办公室、消防安全及防火委员会办公室将按照相关规定和工作流程进行调查,提请学校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问责处理。
(一)发生消防安全事故的;
(二)严重消防隐患不整改,并不采取防范措施的;消防安全及防火工作拒不落实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禁止条款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同济大学消防安全及防火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