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和加强学校消火栓管理,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和学校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上海市消防条例》《同济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及其他法律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消火栓是消防专用设备,未经保卫处消防交通科批准一律不得使用。消火栓周围3米内严禁堆物,5米内不准停车,禁止擅自开启消火栓。
第二条有关单位如确需动用消火栓取水,事先须向消防交通科提出申请,办理使用手续。使用周期不得超过三天,如需继续使用,必须重新办理延期手续,使用完毕,应报消防交通科核验,并按核计用水量向学校水电管理部门付款。
第三条凡经许可使用的单位,在使用过程中不得任意损坏、改建消火栓,要保持消火栓的完整无损。如发现消火栓的部件缺损应及时报消防交通科,使用单位应承担修理费,赔偿相关损失。
第四条凡经许可的单位,在使用过程中,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收工后要保持消火栓的完整无损。如附近发生火警应立即停止用水,并拆除用水装置,恢复消火栓的正常状态,以确保消防用水。
第五条消防交通科和学校水电管理部门应密切配合,加强消火栓的养护维修工作。消防交通科对消防栓应定期检查,如发现有损坏漏水等情况,要及时通知学校水电管理部门进行修理。
第六条违反本细则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学校组织、人事、学生纪律处分条例追究责任;构成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本细则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同济大学消防安全及防火委员会办公室
同济大学保卫处
2021年3月